湖南省室內裝飾裝修企業安全
質量標準化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室內裝飾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經委聯合下發的《關于組織室內裝飾企業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的通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各類室內裝飾裝修設計、施工企業(以下簡稱“室內裝飾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飾裝修,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建筑物及車、船、飛機等內部空間進行環境藝術設計以及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和室內用品的陳設布置等活動。
第四條 室內裝飾企業可以按其工商注冊、管理和技術人員狀況,以及裝飾工程安全記錄等條件申請辦理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證書。
第五條 各企業向省、市(州)室內裝飾協會申報后,由協會的生產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委員會評定,統一報省、市(州)、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準后,向企業頒發相應的證書和牌匾。
第二章 設計
第六條 從事室內裝飾裝修設計的單位必須具有湖南省室內裝飾協會頒發的設計資質等級證書。
第七條 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設計必須保證建筑物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當涉及主體和承重結構改動或增加負載時,必須由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核查原始資料,對建筑結構等安全性進行核實、確認。
第八條 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設計應符合國標《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材料
第九條 嚴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條 室內裝飾裝修所用材料應符合國家裝飾裝修材料有害物質限量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 裝飾裝修材料進場時,業主和施工方應對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質量進行驗收。材料包裝應完好,應有產品合格證書,有特殊要求的應有相應中文說明書及相關性能檢測報告。
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材料在運輸、堆放、施工過程中應防止損壞,變質和污染。
第十三條 現場配制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和產品說明書配制。
第十四條 裝飾裝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火、防腐和防蟲處理。
第四章 施工
第十五條 承擔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企業必須持有湖南省室內裝飾協會頒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施工人員應有相應崗位的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室內裝飾裝修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以及行業協會發布的行規行約,保證工程質量和結構安全,嚴禁損壞和擅自拆改基體及承重結構。
第十七條 室內裝飾裝修不得擅自改變煤氣、供暖、中央空調等設備的原有管線系統。
第十八條 室內裝飾裝修不得影響使用環境的安全。
第十九條 敲墻、拆瓷片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嚴格遵守有關施工安全、環境保護、勞動保護、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配備必要的設備、器具和標識,確保安全生產,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第五章 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是企業從事室內裝飾裝修在安全生產方面的一個重要考核指標,凡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室內裝飾裝修的企業按本辦法第四、五條規定辦理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室內裝飾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具備湖南省室內裝飾協會或經湖南省室內裝飾協會授權的單位核發的室內裝飾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四)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五)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
(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七)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八)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九)有對危險性較大、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章 認證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分一、二、三級,實行分級考核。三級由縣(區)室內裝飾協會復評,報縣級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核準發證;二級由市(州)室內裝飾協會復評報市(州)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局核準發證;一級由省室內裝飾協會復評后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核準發證。
一、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二〉已取得湖南省室內裝飾協會核發的乙級資質等級證書;
〈三〉復評分不低于450分;
〈四〉企業安全負責人已取得安監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的資格證書;
〈五〉專職安全員不少于3人,并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證書;
〈六〉具備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安全生產條件;
〈七〉其他相關資料。
二、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二〉已取得湖南省室內裝飾協會或授權機構核發的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等級證書;
〈三〉復評分不低于400分;
〈四〉企業安全負責人已取得安監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資格證書;
〈五〉專職安全員不少于2人,并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證書;
〈六〉具備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七〉其他相關資料。
三、三級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
〈二〉已取得湖南省室內裝飾協會或授權機構頒發的丁級(含丁級)以上的資質等級證書;
〈三〉復評分不低于350分;
〈四〉企業安全負責人已取得安監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資格證書;
〈五〉專職安全員不少于1人,并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證書;
〈六〉具備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證書》,由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復制。
第二十五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證書》是室內裝飾企業從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安全方面的標志,是參與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投標、承攬業務的重要憑證。
第二十六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證書》僅限被認證的室內裝飾企業使用,如有遺失,應在媒體上聲明,并及時向認證機構報告,申請補辦。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非法扣壓、沒收、調換、偽造、涂改、出借、轉讓《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室內裝飾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證書實行年檢制度,由各市(州)、縣室內裝飾協會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委員會負責年檢,對年檢合格的室內裝飾企業保留其證,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或予以收回。
第二十九條 室內裝飾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變更后,應在變更后的一個月內到各市(州)、縣室內裝飾協會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委員會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 室內裝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撤銷、公告違規行為的處罰。
(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備案手續、年檢手續的;
(二)涂改、出借、轉讓《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證書》的;
(三)偽造《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證書》承攬工程施工的。
第三十一條 對不按本辦法要求進行施工的企業或負責人,出現安全隱患,由各市(州)、縣室內裝飾協會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委員會進行通報,報安全監督機關依法處罰;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將吊銷其《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證書》,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室內裝飾協會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七年六月施行。